公证案例分享
张大爷的老伴去世多年,留下一个男孩小张,张大爷独自一人抚养孩子成年,一直没有考虑个人问题。小张结婚后,不再和张大爷一起居住,此时,张大爷已经退休,倍感孤独的张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王阿姨。王阿姨早年离异,有一女儿,现已成家。王阿姨和张大爷一样,有退休金和住房,经济没有问题,只是少人陪伴。张大爷和王阿姨相似的经历引起了双方共鸣,通过了解后更发现两人有许多相同的兴趣爱好,两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并准备携手走入婚姻。但是两人的婚事却遭到了子女的阻挠。原来,张大爷和王阿姨名下均有房产,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双方的子女均担心,万一自己的老人先去世,对方会争夺遗产,因此,一直不同意俩人结婚。张大爷和王阿姨两情相悦,都想和对方光明正大的在一起,但是又确实害怕日后因为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为此苦恼不已。
张大爷和王阿姨的感情固然应该得到支持,但是子女的担心也不无道理,再婚家庭引发的继承纠纷,尤其是再婚配偶和子女的遗产争夺屡见不鲜,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询问张大爷和王阿姨确实无意继承对方财产的情况下,公证员建议张大爷和王阿姨办理遗嘱公证,将各自名下的房产遗留给自己的子女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在老人百年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这样,就能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遗产继承纠纷,排除子女的顾虑。
几日后,领取到遗嘱公证书后,张大爷和王阿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得到了各自子女的祝福。通过办理遗嘱公证,有效避免了老人再婚后可能产生了继承纠纷,确保了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老人和子女均表示满意。
案例法律分析
● 什么是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依照法律规定和本人意愿,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去世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 办理遗嘱公证应具备什么条件?
1、遗嘱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2、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4、遗嘱处分的是个人的合法财产;
5、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遗嘱公证小提示: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他人确认或同意。是否立遗嘱、立哪种形式的遗嘱、指定谁得到立遗嘱人的财产,由立遗嘱人自行决定。
2、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能清楚明确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一旦出现无法表达的情况,是不能办理遗嘱公证的,所以,有遗嘱公证需求的一定尽早办理,避免因身体原因出现不能办理的情况,早办理、早安心。
3、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遗嘱。
4、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受益人可以依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也可以自愿放弃按遗嘱继承或受遗赠。遗嘱受益人放弃遗嘱受益权后,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5、接受遗赠有六十日的表示期。遗嘱受益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来源:佛山市三水公证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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