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与缺乏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

高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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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子英抚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玉,周进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1998年2月刘子英因突发疾病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在其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子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

刘子英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王月现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刘子英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刘子英所立遗嘱由于无见证人见证,因此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刘子英在遗嘱中没有给次子周峰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在内容上也是不合法的。

王月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本案中,王月放弃了再婚的权利,主动承担照顾家庭及婆婆的责任,因此,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周玉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周进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王月作为丧偶儿媳继承遗产,是法律赋予她的特殊权利,是因为她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才特别赋予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周玉的继承权是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他代位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不能因为他母亲的继承权而剥夺了他的代位继承权。



法官说法

  李某乙对于李某甲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李某甲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李某乙对李某甲的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李某乙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经验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推搡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李某甲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李某乙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两次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对李某甲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

  李某乙的争吵、推搡行为与李某甲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甲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李某乙争吵、推搡行为与李某甲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李某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李某甲明知自身疾病,却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再次与之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李某乙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李某甲病发死亡既有情绪激动的诱因,也有自身疾病的影响,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以李某甲自担90%责任、李某乙承担10%责任为宜。

  最终判决李某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矛盾和误解在生活中很常见,如果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语不服就动手,极易引起矛盾升级、酿成恶果。本案的一场牌局,让街坊邻里急了眼,口角之争最终引发命案,给双方带来了无妄之灾。

都说“气死人不偿命”,但真气死人或者把人气病了,法律上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所以切勿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得一世伤心之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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