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肖战与广州创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创果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审理后认为,被告广州创果公司未经原告肖战许可,在其运营的天猫网店中使用肖战肖像用于销售产品的广告宣传,侵犯了肖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肖战作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广州创果公司利用肖战肖像进行营利的主观意图及使用数量、销售情况及可能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创果公司赔偿肖战经济损失70000元。
原告观点:
原告系知名影视演员、歌手,在国内拥有极高的人气和知名度,被告系一家在电商平台批发零售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综合零售日用杂品等的销售公司。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品牌广告代言关系,原告亦未授权、允许被告使用其肖像和姓名。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天猫”平台商城中开设名为“创果旗舰店”的网店,在该店铺内销售商品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进行宣传,并在“创果旗舰店”的店铺首页、商品详情页面中大量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共计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93张、视频7段。
被告不仅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用于其店铺和产品的宣传及推广,甚至对原告与其他品牌合作拍摄的照片进行恶意P图,使消费者产生了原告确实拍摄了被告店铺照片的误认。被告用此种方式来增加店铺的人气、提高产品的销售量,明显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且被告对原告的肖像使用范围广泛,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肖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涉诉店铺“创果旗舰店”中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所有内容,终止侵权行为;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人民法院报》、“创果旗舰店”的首页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90日;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0元整,维权合理费用233元(公证费),共计450233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广州创果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已经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相关视频/照片已于2021年8月20日全部删除。第二,被告主观过错小、获利微薄、获利与使用原告肖像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小,被告侵权行为轻微,原告诉求赔偿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从原告的公证截图可知,被告仅使用了含有原告图片的4段视频和9张图片,而非原告主张的7段视频和93张图片,且不存在P图等行为。第三,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请法院依法驳回或变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肖战系演员、歌手。
被告广州创果公司系天猫店铺“创果旗舰店”的经营者。
原告提交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的(2021)浙杭之证字第14149号公证书记载:2021年5月24日,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天猫”,点击进入“创果旗舰店”,在店铺搜索栏输入“肖战”,点击“搜本店”,查看相关产品宣传页面,其中出现原告肖像。具体使用肖像27次。
上述全部产品页面中,因图片及视频存在重复,共计使用原告肖像图片59张,共计使用肖像次数94次。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诉争侵权行为涉及原告肖像图片53张、视频3段,使用原告肖像93次。另,该公证书中共就9家店铺进行了公证取证。
被告广州创果公司提交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判决书如此,编者注)公证处出具的(2022)粤广番第1263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2021年8月20日前,商品名称包含“肖战”的产品累计成交金额为67234.68元;且在2021年8月21日起,以“肖战”为商品名称关键词检索,无相关商品销售记录,以证明涉案商品已下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发票、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照片与原告肖像具有同一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天猫网店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于销售产品的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与范围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形式和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原告请求的损失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店铺商品名称中包含“肖战”的商品于2021年8月20日前的销售额为67234.68元,并继续以“肖战”为关键词检索其后无销售记录,以证明诉争侵权行为于2021年8月21日停止,但被告该取证方式无法证明2021年8月21日后涉案店铺是否继续使用肖战肖像,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利用原告肖像进行营利的主观意图及使用数量、销售情况及可能的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关于合理维权成本,原告主张公证费支出233元并提交公证费发票,法院结合公证内容与本案的相关性,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创果贸易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创果旗舰店”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肖战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48小时(该致歉声明内容须经过本院审核,被告广州市创果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肖战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站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市创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创果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战经济损失70000元、公证费233元;
三、驳回原告肖战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还表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刘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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