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文体活动 风险可能需自担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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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参加过羽毛球比赛?

但万一误伤了球友

该找谁赔偿呢?

这不,麻章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纠纷。

案情

2021年5月,招某与王某自愿报名参加微信群组织的羽毛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招某与王某组为一方,与对手进行羽毛球双打比赛。招某位于网前,王某位于后场。当王某在后场平抽击球回对方场地时,因招某回头看球况,导致其配戴的眼镜片被羽毛球击碎,造成招某眼睛被镜片刮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将招某送往医院。王某垫付了当日的医疗费用150元。之后,王某送招某回家并确认其伤情无碍后方才离开。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整容费等费用。2021年12月,麻章法院判决驳回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招某不服,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中,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招某作为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其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招某仍自愿参加羽毛球活动;并在比赛中佩戴玻璃材质眼镜,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王某对招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而王某没有故意伤害招某的主观动机,其在涉案事故中已尽了普通人注意义务,亦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因此,王某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

1.参加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活动。

2.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3.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文体活动组织者

1.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组织者可以书面形式告知活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3.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由参加者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

供稿|梁丽娜

编辑|小云

审核 | 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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