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实情售卖事故车还要告买家?法院这样判→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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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发生小刮小碰确实难以避免。

但是卖车时别再简单陈述

车辆只发生过“小刮小碰”。

否则需要为隐瞒“病车”事实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卖方宋某与买方黄某、王某达成协议,约定宋某将车辆卖给黄某、王某。宋某承诺三包(无事故、无水浸、无火灾),手续正常过户,并说明 “13年的车小刮小碰是免不了的”。

买方支付首笔购车款后发现,涉案车辆曾因事故,对左侧上边梁、左B柱内侧、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等8处车辆零部件进行过钣金修复或拆卸更换。

近日,双方协商无果后,卖方诉至法院,请求买方支付剩余部分购车款及利息。买方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卖方返还购车款,赔偿购车款利息损失、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麻章法院判决确认二手车买卖合同解除,买方向卖方返还车辆;同时,判令卖方向买方返还首期购车款,赔偿首期购车款利息、保养费及车辆保险费损失。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宋某在出售涉案二手车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买受人提供包括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及修理在内的相关真实信息,并依照双方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车辆。卖方在本次交易中,并未向买方详尽披露该车曾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对于二手车消费者而言,其购买的是二手车,应对车辆可能存在的损耗有合理预期,若其在交易过程中知晓车辆发生过事故,必然影响其购车意向或者至少影响交易价格。卖方宋某从事二手车买卖行业,应当知道二手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是影响买受人购买意愿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其也应当有相应的渠道获取或者有足够的经验发现车辆因事故进行过修复的痕迹。不能因为已笼统告知买受人“13年的车小刮小碰是免不了的”即视为已经履行对该车曾发生过事故的核实、披露义务,也不能苛责买受人明知是购买二手车而过分提高审慎义务的标准。而涉案车辆经检验确为事故车,与卖方所承诺的车辆状况不符,履行质量不符合一般理性人所认知的标准,已严重影响买受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二手车交易中,因车况本身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卖方因自身专业知识及检测条件的限制,往往对车辆使用、修理、事故等有关二手车质量信息掌握并不完整,有的卖方甚至为了经济利益隐瞒“病车”事实,甚至通过故意篡改里程表、更换重要配件等恶劣行为欺骗买方。买方在二手车交易中,依据自身知识难以辩别车辆优劣,且通常基于朋友介绍信赖关系进行二手车买卖,在磋商买卖过程中,往往忽视要求对方对二手车质量、车况作出承诺,诉讼中可能因证据问题利益受损。因此,二手车买卖双方应当诚信交易,卖方应如实陈述车辆质量状况,尽到检验、披露义务;买方应当对车辆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供稿|谢法算 黄寒凌 戚嘉琪

编辑|小云

审核 | 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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