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黄江一线④|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将被行政处罚

南方+ 记者

案例情况: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规范文化市场管理,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对辖区内校园周边文化市场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96人次,抽查48家企业。检查中发现有1家文具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目前,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已对该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该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参照《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七部分出版市场序号1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温馨提醒:

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提醒广大出版物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始终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坚决打击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等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撰文】蔡子航 韦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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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冯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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