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对陆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入选佛山市2022年民事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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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陆某某,系广西壮族人士,自2006年起进入某陶瓷公司工作,2013年起被广州美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至某陶瓷公司工作,自2014年起被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继续派至某陶瓷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为陆某某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18年5月28日起,某陶瓷公司开始停工停产。2018年6月,陆某某在到佛山市三水区疾病防治所职业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2018年8月17日至8月31日,陆某某于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15天。2019年4月3日,陆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职业病。之后,陆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至9月10日、2020年9月23日至11月10日两次入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137天。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陆某某支付该两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630元(6230元+2400元)。2019年7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陆某某所患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职业病为工伤。2020年1月2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陆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六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3日至5月2日。
自从确诊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职业病后,陆某某反复胸闷、咳嗽、咳痰,难以从事体力劳动,自2018年6月起,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无再通知陆某某上班工作,每月按1720元的标准在扣除陆某某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后向陆某某支付工资,陆某某的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陆某某家中尚有80岁高龄父亲和仍在读书的儿子需要扶养,经济严重困难,生活的重担更使得陆某某喘不过气来。
案件办理
2021年1月7日,陆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到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求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后当天受理了案件,并指派广东禅都(三水)律师事务所余敏莹律师、范晓瑜律师办理。受理陆某某的法援案件后,承办人在接见陆某某的过程中,陆某某因担心受病情影响,日后无法再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也顾虑自身病情须后续治疗无法报销医疗费用,希望原单位持续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其后续治疗职业病的保障,明确表示希望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亦非常尊重受援人陆某某的个人意愿,在维持陆某某与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希望能为陆某某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经承办律师耐心钻研,反复研究分析,认为陆某某除可主张工伤待遇外,还可依法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基于六级伤残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则陆某某有望向用人单位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争取到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主要有:
1、自2018年5月起至2019年4月2日确诊患有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3、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的伤残津贴;
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
5、体检费及买药等杂费;
6、为治疗而支出的交通费用;
7、为治疗疾病须增强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且某陶瓷公司作为陆某某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依法应与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连带承担上述债务。
2021年2月9日,通过证据收集,并经与陆某某详细分析案件形势优劣及风险点后,余敏莹律师、范晓瑜律师正式代理陆某高对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某陶瓷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承办过程中,经各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针对双方的重大争议点,承办律师认为:
1、关于陆某某被发现疑似职业病之日起至确诊患有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职业病期间(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2日)的工资差额问题。陆某某虽无再为两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但陆某某无再回两被申请人处仅是因为某陶瓷公司自2018年5月28日起已停工停业,且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也从未向陆某某发出复工通知,而就在此期间陆某某虽尚未被正式确诊,也未被认定为工伤,但其于2018年6月份已初现职业病的病征,此期间陆某某更应该职业病病情的治疗需要而住院,无疑,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2日期间性质上等同于疾病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也应按照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000元/元)的标准去发放,故单位应补足工资差额部分。
2、关于伤残津贴差额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应自被鉴定六级伤残之日起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陆某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故用人单位此前扣减陆某某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再发放1350元的行为应予以纠正,返还伤残津贴差额。
3、关于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某陶瓷公司均存在明显过错且其侵权行为对陆某某造成了侵权损失,两被申请人应向陆某某赔偿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陆某某为治疗而实际或即将产生的费用及因该职业病对陆某某造成的权益上的减损补偿。鉴于陆某某罹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与工伤待遇不存在重复属性,应予支持。而残疾赔偿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赋予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系属于工伤保险以外的补偿性质不同的项目,也应予以支持。
2021年4月19日,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三劳人仲案字(2021)369号《仲裁裁决书》,但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仅支持了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与某陶瓷公司对部分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为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范围,未予以处理。
2021年4月25日,陆某某因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受理后继续指派余敏莹律师、范晓瑜律师办理。2021年4月30日承办人再次代理陆某某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就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某陶瓷公司劳动纠纷提起诉讼。
庭审判决
在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下,2021年6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07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陆某某的诉求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4月2日确诊患有职业性陶工尘肺壹期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12885.33元;得到支持;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80元得到支持;
3、伤残津贴差额5692.83元得到支持,自2021年2月3日起每月按1800元标准向陆某某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陆某某领取伤残津贴条件消失时止;
4、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050元得到支持;
5、体检费及买药等杂费1428.07均予以支持;
6、交通费用酌定支持500元;
7、营养费酌定支持30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25818元得到支持;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全额得到支持;
10、残疾赔偿金因劳动关系保留,工伤保险待遇未得到确定而受影响,暂不作处理;
11、判决韶关美某佛山分公司与某陶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无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一、承办律师始终坚持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利益。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争取,为受援人争取到患有职业病期间的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每月伤残津贴、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扶养人抚养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使受援人得到了心灵慰藉。
二、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尊重受援人的选择,并满足了受援人最大的期望。双方至今仍保持着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每月承担为受援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受援人每月也能领取到伤残津贴,基本保障了其日后正常生活所需。
三、承办律师廉洁自律,取到当事人的认可肯定。承办律师拒收受援人高额红包,着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争取合法权益,尽职尽责,以实践行动践行新时代律师法律援助的社会责任。
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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