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处于最为关键的查纠整改阶段,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
什么是“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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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0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0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目的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三个规定”有关要求,记录报告的内容为违规过问和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当接触交往。《实施办法》对记录报告的内容予以扩大,除“三个规定”要求的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
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和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的行为,均属于“过问”检察办案。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五种情形: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部门公司发函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不当接触交往”的六种情形: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简单来说,检察人员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常见行为主要有帮人打探案情、帮人“打招呼”干预办案、受人委托请客吃饭等情况。
那么,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检察机关哪些人需要记录报告?
根据“三个规定”有关要求,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人员需要记录报告。《实施办法》对记录报告的主体予以扩大,除“三个规定”要求的上述人员,还包括挂职锻炼、借调、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驻院纪检监察人员中,组长是党组成员的,需要记录报告,其他工作人员不需要记录报告。
哪些对象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检察人员需要记录报告?
根据“三个规定”有关要求,记录报告的对象是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实施办法》对记录报告的对象予以扩大,除“三个规定”要求的上述对象,还包括同学、亲属、熟人、战友等。
如果对有关行为难以区别是否属于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形时该怎么办?
根据中政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印发的《工作意见》第三条中明确:“办案干警在记录填报时无需判断过问是否违规,只需对所填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因此,难以区别或判定的,先记录报告,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即可,做到“逢问必录、应报尽报”。
如果发生“不当接触交往”时,检察人员该怎么处理?
“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检察人员填报重大事项时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要及时填报。每月应网上填报当月重大事项,如果漏报应在三个月内补报,逾期无效。遇到重要领导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对重要敏感案件(特别是中央交办专案、扫黑除恶案件等)作出改变定性量刑等明确指示的重大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记录报告;
二要规范填报。需做到:被记录人姓名、单位、职务应写明,被记录人联系方式、电话号码要应清,过问或干预、插手方式和时间应写准,相关简要情况、处理情况既应简明扼要,也须将过问或干预、插手的过程和内容全面清楚予以叙述。通过填报明确何人、何时、以何种方式对什么案件或事项进行了怎样的过问或干预、插手。
不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有什么后果?
“三个规定”明确,对检察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规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因此,如果您有一位检察官朋友,千万不要对“打招呼”“走关系”等违规违纪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即使您只是聊天时随口问问案情进展,我们都将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上报,若是请求“帮忙”被拒,也请您多些谅解,与我们一同守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来源:福州检察之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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