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提出退伙
还要求合伙企业和合伙人
退还投资款及支付保底收益?
近日,三水法院审结
一起退伙纠纷案
依法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究竟是为什么会被驳回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13日,创A公司与原告郑某等45名合伙人签订了《创B投资企业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对所投项目的分配为“保本+收益”模式,如项目清算亏损,所有亏损由普通合伙人创A公司等承担,有限合伙人郑某等人可获得保底收益。同日,创A公司与原告郑某等45名合伙人另签订合伙协议,删除了上述条款。后创B投资企业将合伙协议作为登记文件提交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该局核准创B投资企业成立并发放营业执照。
2020年12月31日,创B投资企业转账10.15万元至原告郑某的银行账户,附言备注“退投资款”。2021年1月7日,原告郑某向创B投资企业发出退伙通知书,以创B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创A公司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名下全部资产,不能继续正常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为由,要求退伙。因无法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郑某将创B投资企业和创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解除合伙关系,退还投资款150万元并支付保底收益15万元。
法院审理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关于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应否支持的问题。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公安机关冻结的是佛山市某投资集团公司持有创A公司100%的股权,并非创A公司本身资产,且冻结股权不影响被告创A公司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次,被告2020年12月31日退还原告投资款的行为只能视为同意原告减少投资金额,不能视为被告同意原告退伙。被告在退款转账附言中注明“退投资款”,结合原告事后向被告创B投资企业发出的退伙通知书,可认定双方在2020年12月31日退款时并未达成同意原告退伙的合意。最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退伙。但原告在本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普通合伙人创A公司同意其退伙。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退伙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退还投资款应否支持的问题。因原告主张的退伙条件不成立,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退还投资款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保底收益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协议书中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内容属于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且“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的情形,该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原告以该无效条款主张两被告向其连带支付保底收益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中的收益保底条款实质赋予有限合伙人获得合伙收益而不承担亏损风险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法官提醒,投资有风险,加强甄别、不“迷信”任何保底条款,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8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来源: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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