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谈交通》全网下架或遭千万索偿?专家解答事件“三大疑问”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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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谭谈交通》在B站上的节目视频及二次创作视频卷入“侵权风波”,突然遭遇下架。《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视频透露,他已接到B站的通知称其节目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版权”等,自己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款”甚至“牢狱之灾”……引发了网络上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讨论。

针对《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授权是否合法、后续如何进行维权和诉讼等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和著作权领域的学者和律师,对该事件进行解读。有关专家表示,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核心价值是尊重所有原创性创作、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建议事件双方本着“损害最低原则”进行后续处置。

问题1:谁享有著作权?

综合考虑谭乔对作品付出的智力贡献

《谭谈交通》节目于2005年开播,并于2018年停播。节目因其贴近大众的特色和寓教于乐的风格,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谭乔本人也因为主持该节目幽默风趣而“走红”。

谭乔发布视频称,《谭谈交通》是一档具有新闻传播属性的公益普法类节目,最初是接到成都广播电视台的邀请进行拍摄,“没有和成都台签署任何的合作协议”。《谭谈交通》这个视频作品如何定性,谁享有著作权,成为问题的关键。

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徐小明认为,过往的实践中,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作品制作者,通俗理解为“拍摄、剪辑作品”的一方,也就是电视台。但在本案中,也应该综合考虑主持人谭乔对作品形成作出的智力贡献,如果谭乔可以证明为节目付出了更多劳动和努力,他也应该依法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

其次,需明确节目制作之初,双方就著作权归属有无提前约定。此案中,如果当年电视台和谭乔合同约定了作品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那么作为出境主持人的谭乔仅拥有署名权。

对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王影航提出了三个假设。他指出,假设谭乔是唯一作者,那么是否侵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曾向他人转让过有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了有关作品。

“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传播权、广播权等十三项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作者和权利人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王影航指出,作者向他人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后,如果没有保留部分权利,那么自己也不得随意上传有关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谭乔不曾转让任何权利或者有关版权转让协议无效,那么谭乔作为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上传作品,本案中甚至可以提起反诉。

王影航同时提到,假设谭乔只是参与创作,是合作作者,且没有转让任何权利,那么他有权上传有关作品,但必须与其他权利人合理分享收益。与此同时,假设谭乔没有参与创作,只是作品的表演者,那么他只有表演者权,无权随意上传有关作品。

问题2:授权转让是否合理合法?

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著作权归属

作为一家成立于2018年的民营公司,发出投诉和提出索赔的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来源,是公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徐瑄教授指出,虽然文化公司声称拿到了电视台的授权,但是必须看到,《谭谈交通》的内容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节目的制作、观点的表达都能体现谭乔所付出的努力,所以其著作权并不完全归属电视台。“节目停播了多年之后,由一家文化公司得到广播电台的授权后来主张版权权益,有恶意打击竞争对手之嫌。”

11日,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媒体展示了成都广播电视台向其开具的授权书,其中显示“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谭谈交通》的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转授给游术文化”。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中特别注明了包含“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维权权利。

而这一授权行为是否合法,同样取决于著作权归属。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圣玮认为,假设节目制作之初,双方没有具体的协议约定,则该视听作品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与谭乔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授权由著作权人共同授权,成都广播电视台单方授权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

莫圣玮同时强调,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其中包括维权的权利。在著作权无争议的前提下,原始权利人将相关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然后由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相关的权利并对该著作权的侵权人进行索赔,该行为并不违法。

问题3:如何处置纠纷?

专家建议本着“损害最低原则”合理维权

著作权的侵权赔偿在著作法中有明确规定。徐小明指出,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如果作者向他人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不得随意上传有关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王影航介绍,刑法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侵权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提供的视频侵权证据,并要求下架侵权视频的通知后,对相关视频作下架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莫圣玮认为,目前国内大型网络平台对于知识产权投诉均已构建较为成熟的处理机制,若谭乔认为其享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也可以向网络平台进行申诉。

徐瑄同意这个观点。她认为,要把《谭谈交通》的权利和涉及的具体内容的权利人诉求区分开处理,避免想当然地把著作权完全都归属成都广播电视台。“版权确权并不是B站能够确定的事项,但在采取‘通知-删除’措施之后,还应该同步启动异议申诉机制。”

徐瑄认为,该事件应该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分两条路走。第一是线上综合考虑《谭谈交通》视频节目的公益性,尊重原创作者的劳动付出,B站应启动复查程序,尽快恢复被下架的视频。第二是线下解决侵权纠纷。侵权诉讼要本着“损害最低原则”进行,具体到某个视频作品构成具体某种侵权。

而在日常生活中,普通劳动者如何避免陷入著作权纠纷?莫圣玮建议,无论是个人作品、合作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在创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不随意传播作品,保留作品的创作过程证明,与合作方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在作品完成时及时申请版权登记。

南方日报记者】杜玮淦 孟健

编辑 邓苇
校对 曾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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