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声音太大有治了!这些扰民行为将受罚……

汕头政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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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如何治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诸如广场舞音乐高亢的问题,就让市民们备受困扰。6月5日,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强调源头防控、分类管理,其中明确在公共场所健身等应遵守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 记者走访发现,近段时间,市区多处地方广场舞噪音扰民的现象有所好转。有市民表示,再遇到类似情况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同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每晚都放着大音量的音乐,邻居怎么劝都不听,这些跳舞的人实在缺德!”长平路金泰庄靠近星湖公园一带的小区居民十分无奈地说。据几名居民反映,这样的现象已持续较长时间,领头的一个男子将音箱音量调得很高,并且方向面对旁边的居民小区,两者相距只有几十米,一跳起舞来音乐声就在楼群间回响。每天晚上不少住户被迫“欣赏”音乐,哪怕周末或孩子考试期间也是如此。众居民纷纷前往制止或劝说,但该男子却置之不理。
宁静和谐的环境是市民群众心之所向。随着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不堪其扰的市民终于有法治“噪”了。记者了解到,除了该法规八十二条规定“违规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规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外,严重者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随着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正式实施,在噪声污染纠纷中,除了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的申请,出具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噪声污染。这意味着面对噪声污染,人们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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