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通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茂名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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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官司寻找证据,很多人都会绞尽脑汁,也有很多人会选择录音证据。那么,录音证据是否有用?什么形式的录音是被法律认可的呢?

案情回顾

张某与朱某之间长期从事油品买卖交易,基于相互的信任,双方主要通过手机通话进行口头交易,或者以手机短信进行交易。2018年8月,张某经过核算,发现朱某共拖欠11万元的货款没有支付。张某多次使用手机打电话给朱某,要求朱某出具欠据和支付拖欠的货款,朱某在通话中承认欠了11万元货款,但一直借故推诿拒不与张某进行书面结算以及付款。张某催讨无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某支付货款1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张某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只有其发给朱某的含有油品交易信息的三条手机短信息和对应的转账记录,以及两个含有朱某承认欠张某货款11万元内容的手机通话录音音频数据文件光盘。朱某答辩称,张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货物交易以及货款结算的书面凭证,仅凭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其拖欠货款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在庭上查验了张某使用的手机,确认该手机中储存有朱某承认欠张某货款11万元的完整手机通话录音的原始音频数据文件,认定该通话录音的电子证据真实可信,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佐证,依法采信为定案依据。根据张某与朱某的手机短信内容和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因双方主要以口头形式进行交易,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买卖交易的具体情况从而证明朱某拖欠货款的事实,但朱某在张某的手机通话中先后两次明确承认欠张某的11万元货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遂判决朱某向张某支付货款11万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

宣判后,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茂名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话录音功能已经成为了智能手机的基本功能之一,操作简便,被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惯常使用方法,并且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在通过手机通话录音保存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要求:

1

不得采取胁迫或者侵犯对方当事人隐私权等非法手段取得通话录音。

2

通话录音必须保持原始性和完整性,不能截取片段或者进行编辑,通话的手机中必须保存操作系统形成的原始数据文件。

3

通话中,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够使用模棱两可或者含糊不清的语句诱导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尽可能让对方自愿对债务作出明确具体的确认,避免对方事后推诿。

4

手机通话录音不能够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还必须有其他的证据对双方是否存在诉争的法律关系等基础事实进行佐证。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要采用手机通话录音保存证据,最好通过公证的方式提取手机通话录音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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