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因扰民被投诉,深圳一店主寄冥币侮辱他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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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的酒吧噪音扰民被投诉,深圳一酒吧店主竟网购了冥币寄到投诉人周某家中。因酒吧店主不服警方行政处罚决定,遂将盐田公安分局起诉至盐田法院。

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程度,且该行为也让小区其他住户感到被恐吓,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酒吧扰民被投诉,店主寄冥币侮辱投诉人

据介绍,原告在深圳市某小区内经营一酒社,因噪声扰民被投诉,后原告得知投诉人是该小区住户周某,并通过管理处获得周某的手机号码。

原告遂在其开设的酒社与多名员工商讨报复周某,并借用员工李某的手机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冥币寄到涉案小区,收件人处写了周某的手机号码。周某收到冥币后随即打电话报警,随后将此事告知小区其他住户。

盐田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以“借用员工手机通过网络购买冥币寄到他人家里”的方式侮辱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原告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公然侮辱他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住户投诉其经营的酒社噪音扰民,故意借用他人的手机网购冥币并直接邮寄给投诉的住户。众所周知,冥币是祭奠死者的祭祀用品,原告以此方式传达祭奠的含义,明显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

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为报复周某的投诉,曾与酒社的多名员工商讨给其送点“脏东西”,随后从殡葬用品中选购冥币,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以及在多人面前实施给周某网购赠送冥币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程度,且该行为也被小区其他住户知晓并感受到被恐吓,已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故被告认定原告公然侮辱他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人在江湖,会遇到形形色色的矛盾与纠纷。但如果遇到一丁点小事,就通过一些极端或者不可取的方法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影响不但恶劣,还会引发后续更多的矛盾与问题。

【撰文】邓子良 徐煊和


编辑 谷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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