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人,农村住房怎么建?快来提意见

南方+ 记者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7月8日,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就《汕尾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草案)》从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农户建房、集体建房、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规划与用地方面,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林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红色资源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在用地审批方面,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涉及水利、电力、交通、文物保护等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占地面积及建设标准方面,汕尾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在申请条件方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实施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退出原有宅基地易地建房的;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现有住宅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重建或者原有住宅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30日前,可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具体地址为:汕尾市政府办公大楼115室,邮编:516600)。联系电话(传真):3827363。电子邮箱:swfgwbgs@163.com。

【记者】郭杨阳 南小渭

编辑 张茵 张志超
校对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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