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学生在托管中心撞伤另一学生,到底谁该负责?

化州法院
+订阅

在托管中心内,一名学生贪玩骑上电动摩托车,不想摩托车猛然开动,将另一名学生撞伤。撞人学生家长认为,自己将未成年孩子交给托管中心照顾,是托管中心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意外发生,托管中心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家长与托管中心因为赔偿责任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10岁的小泽和11岁的小文是两名小学生,他们共同在一家托管中心全托。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小泽与小文走出托管中心的门口玩耍,当时托管中心门口没有专人看管。当时一辆电动摩托车正好停放在托管中心门口,小文坐上电动车并动手扭动油门,没想到摩托车猛然开动,碰撞上屋檐附近公路边的小泽,致小泽受伤。事故发生次日小泽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9万余元。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文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泽无责任。

事发后,小泽要求小文父母及小文、托管中心和摩托车车主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在小华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27000元给小泽。而小文父母认为小文是在托管期间造成小泽受伤,应当由托管中心承担全部责任而拒绝赔偿,同时王某对车辆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中心认为小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为小文未经同意,私自去开王某的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小文是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因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泽、小文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泽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小文操作扭动托管中心门前屋檐下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发动驶离托教中心门前屋檐碰撞上小泽,小文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使用车辆后将车辆停放在托管中心门口,对车辆未妥善保管致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在托管期间,当时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在现场,学生处于脱管状态,托管中心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根据侵害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小文父母、王某、托管中心的过错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小文父母负担40%的责任,托管中心负担30%的责任,王某负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监护责任是基于身份权产生的法定责任,并不因被监护人生活场所和所处环境改变而变动。在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场合,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由于受托人只是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监护权并未因委托监护而发生转移,监护义务仍属于监护人,故仍应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受托监护人的过错,应以疏于履行监督义务为标准。本案中,小文是在托管期间造成小泽受伤,小文父母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托管中心疏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