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销售经理私自卷走婚宴定金,酒店该承担顾客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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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酒店预订婚宴,直接向餐饮销售经理付款,岂料餐饮销售经理卷款跑路,这笔钱还能要得回来吗?近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婚宴定金转入酒店经理私人账户

张强(化名)在深圳A酒店担任餐饮销售经理职务。2019年11月27日,李先生与张小姐通过工作微信号预定A酒店的中餐厅作为婚宴场所,并就婚宴事宜达成共识,李先生先后共转入50000元定金至张强提供的微信账户。

在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000元后,李先生收到了被告为其制作的婚宴请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疫情原因,李先生与张强经协商后,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履行合同并由张强退还50000元定金,但直至2020年4月20日离职前仍未将定金退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一家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酒店退还定金50000元。庭审中,A酒店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或口头定金合同,A酒店也未授权张强收取客户定金,李先生私下转账张强,系自身存在的重大过错,A酒店不应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款项返还义务。

法院裁判:酒店退还婚宴定金5万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作为A酒店有限公司的餐饮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原告订立婚宴合同并收取定金,期间还为李先生制作好婚宴请柬,有理由相信A酒店在收取定金后已开始履行合同。

被告员工张强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没有超越职责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故应当认定张强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先后两次将定金转至张强指定的微信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原告有理由相信张强系代表被告收取定金,至于被告主张其并未授权给张强收取定金,且张强收到定金后并未上缴到公司而是私自占有的行为,系被告与张强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据此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张强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原、被告双方同意取消婚宴,双方均无过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如被告认为案外人张强涉嫌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坪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返还婚宴定金5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本案涉及职务代理。职务代理作为一种特殊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而默示授权产生。

根据该规定,职务代理中行为人只要实施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即概括性授权,不需要一事一授权。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预订婚宴时,张强在被告处任职,张强收取原告定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向原告退还定金的责任。被告不得以张强卷款跑路未收到定金来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

【撰文】邓子良 丰雷


编辑 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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