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场,恩怨十余年。温某丢下了经营十余载的婚姻,抛下了丈夫女儿更不顾父母亲人负气离家,一走就是14年多年后,当公安部门找到温某时她俨然已成为另一个家庭的女主人。温某为何狠心抛下这个家庭?14年间,她的离开又带给了这个家庭什么伤害?
避 而 不 见
1994年12月5日,叶某与温某登记结婚,三年后育有一婚生女。2007年4月,温某离家后未曾归家。丈夫叶某遂向公安部门报案,一直寻找未果。直到2021年,警方通过其婚生女提供的案外人的有关线索,才寻到了温某。经了解,温某离家期间从未
究竟是什么原因
让温某14年后再回首
坚持以一纸状书决意离婚?
夫 妻 对 簿 公 堂
温某称因叶某多次吸毒、嫖娼等被公安拘留,
双方争执,到底谁对谁错?
来看法院如何判决!
判 决 结 果
金湾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温某离家后14余年未曾归家,双方长期异地分居,经主持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温某主张解除与叶某的婚姻关系,予以支持。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温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叶某存在吸毒、嫖娼、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且从婚生女陈述及本案证据中亦难以发现上述情况,故叶某属于无过错方。
温某离家多年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问题,因温某离家,叶某为照顾婚生女,放弃在外地工作的机会,一人多年照顾婚生女且对温某父母提供较多照料和帮助。叶某承担维持家庭稳定的绝大部分家庭义务,这些家庭义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叶某所负担家庭义务虽无法量化,但却创造有形及无形价值,惠及包含温某在内的家庭成员,作为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叶某理应获得相应的家务补偿。
2022年3月30日,金湾法院判决温某与叶某离婚;温某向叶某支付经济补偿款、离婚损害赔偿款等合计10万元。
婚姻中非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如何保障的?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家务补偿
有哪些条款规定?
《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限制在四种情形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婚姻法》第46条的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为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拓宽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如下: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为离婚原因;二、过错方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其他重大过错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三、另一方没有过错;四、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创伤、痛苦等损害后果;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打破了原《婚姻法》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分别财产制的限制,为在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离婚经济补偿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的类型一律适用。该请求权以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是否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般结合在家庭义务付出时间、精力及所获得效益等综合衡量。同时,经济补偿请求权需主动提出并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提出,法院不予受理。
失败的婚姻既不可挽回,更应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温某离家多年对配偶、子女、父母不闻不问,且离家两年后与案外人生育一女等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情形及对配偶、子女造成精神痛苦伤害等因素,依法认定温某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叶某多年一人照顾女儿、对温某父母照料颇多,承担维系家庭稳定的绝大部分家庭义务的情况,依法支持对家庭付出较大义务的叶某的家务补偿请求,维护了非过错配偶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彰显了司法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也树立了弘扬忠实、尊重、关爱、和睦的家庭美德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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