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对6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因罪获刑。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中,主要涉及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类型。其中,被告人蔡某德、李某岳、林某发制造毒品一案,被告人蔡某德、李某岳与罪犯蔡某亮等同案人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达177.8千克。该案是潮州市有史以来制毒数量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德、李某岳、林某发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数量巨大,被告人蔡某德、李某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林某发提供制毒场地,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退缴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制造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蔡某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某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林某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此次集中宣判,潮州法院将审判活动和鲜活案例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增强公民涉毒犯罪必受严厉惩罚的观念,引导民众自觉抵制毒品,牢固树立“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
近年来,潮州法院审理的涉毒犯罪中不乏青少年。青少年刚开始更深入地接触到外面的世界,对新鲜事物充满着好奇心,因此许多新型毒品的“魔爪”偷偷伸向青少年群体。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零食、饮料,可能都是新型毒品的伪装。司法实践发现,部分吸毒人员并非主动参与吸毒贩毒活动,而是在交友过程中了解、参与或不经意间涉足而走上涉毒犯罪的道路。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损害人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社会稳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潮州中院提醒群众,要认清毒品危害学会防范和拒绝毒品,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场所,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下一步,潮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将始终紧紧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禁毒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记者】李雨蔚
【通讯员】苏派锋 张蝶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