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潮阳法院民一庭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诉讼,顺利指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实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件详情
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入职被告潮阳区某汽车运输公司。2021年5月,双方因社保缴交、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等产生分歧,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向潮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后,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潮阳法院依法作出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给付刘某被扣押金及拖欠工资合计1452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刘某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其入职汽车运输公司以来一直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极为不满,扬言将向上级上访,反映寻求解决诉求。
对此,案件主办法官多次向其释法析理,提醒其作为公交司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各项操作规程,充分认识驾驶车辆期间使用手机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对刘某请求由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逐一耐心释明理由及依据,向其释明权利法律救济途径,不应动辄上访和缠访而影响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刘某后依法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
刘某系从外地独身一人来汕务工,且为家庭经济主要支柱,纠纷发生以来,因工作停止其没有了经济收入,同时面临住宿、日常生活开销等一系列难题,加之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意志十分消沉,多次向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暂借资金以渡过难关均遭拒绝。
鉴于刘某眼下生活困境,为尽力帮其消除负面情绪,主办法官自掏2000元给刘某用于生活应急,刘某感动非常。近期,案经汕头中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按判决履行了相应义务,刘某领取到被告付还的被扣押金和工资后,立即联系潮阳法院原跟案书记员,委托其将2000元转还主办法官,并通过手机短信再次对法官的热心援助致以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