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审理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某快递员在派送快递件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伤者将快递员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快递公司不愿担责。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原来,2018年11月5日,小宋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车头与快递员小臧驾驶的无号牌超标电动三轮车相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小宋被撞后受伤,且两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宋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臧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臧主张其为腾某快递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腾某公司派送快递件。小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臧、腾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宋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共计约17万元,按责任比例,酌定小臧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约6.8万元。此外,小臧是腾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腾某公司派件,因此小臧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小宋受伤的后果应由腾某公司直接承担,故判决由滕某公司对小宋进行赔偿。腾某公司认为小臧不是公司员工,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腾某公司享有圆某公司在东莞市东城街道的特许经营权,腾某公司又将案发地点所在区域内的圆某快递网络经营权承包给小冯,而小臧负责分拣、派送快件等工作,并从小冯处定期领取劳动报酬。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腾某公司与圆某公司的合同约定,腾某公司的员工及其他腾某公司雇佣的人员,在从事快递业务中发生事故的,由腾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腾某公司取得国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是可以承担责任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
从小冯与小臧的关系来看,小臧的工作受小冯的管理,但小冯不属于法定的用工单位类型,二人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而小冯与腾某公司之间属于公司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承包人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故对外责任的承担应为腾某公司。最终东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快递员派送快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时,根据用人责任原则,对外应由被特许经营人(加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部承包人不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近年来,网络购物模式备受人们青睐,快递行业由此得以快速发展,因派送快递导致的交通事故引起人们的较多关注。为规避各主体的从业风险,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与个人应购买相关保险,以应对派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时,快递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快递物流企业也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不断规范和完善配送服务,避免更多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文章转自:东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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