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相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
然而,
南海里水一对邻居
却因为“监控设备”闹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邓姨与关婆婆是邻居,两家人都住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巷。2021年4月,关婆婆在自家房屋门口左侧的墙角安装了监控设备,正对着门外的公共巷道,把邓姨家的大门也纳入了拍摄范围。
邓姨一家什么时候进出门,甚至在院子里的活动声音都被摄录并储存下来了。这让邓姨一家心里十分不舒服,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害,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关婆婆拆除监控设备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关婆婆则表示,他们家在十年间曾三次被盗,其安装监控设备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故意偷窥、窃听邓姨一家的情况。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监控设备可以看到邓姨房屋内院部分位置,对其隐私权造成一定影响,判决关婆婆拆除监控设备。关婆婆不服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监控设备具有拾音功能,可远程控制并进行360°旋转监控、实时储存上传。关婆婆述称其是出于防盗目的安装涉案监控设备,属于自力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关婆婆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但其安装监控设备的位置客观上却可以看到邓姨房屋内院的部分位置,且该设备具有拾音功能,可以收集、记录和利用相邻人邓姨一家的相关信息。
由此可知,关婆婆安装涉案监控设备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邓姨的隐私权。2022年5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唐铭焕
佛山中院一级法官
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这被看作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和进步。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制度层面明确强调了个人享有私生活不被打扰、安宁生活的权利。公民私自安装监控设备这一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如果监控设备拍摄到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或者影响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该行为便超出了个人安全防护的范畴,属于对他人隐私的一种侵犯。因此,出于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衡量,本案对该种行为进行了制止。
公民保障个人安全应以不影响邻里和睦为基础,在家门外安装监控设备时,最好提前与邻居进行友好沟通,尽量在角度、安装方式、摄录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调控,确保监控设备拍摄记录的范围属于自有空间,避免对公共空间和他人住宅等私人领域进行监控,做到不影响他人私生活安宁。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守望相助、和谐共处,不做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事情,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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