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治伤者驶离现场谁担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额内赔偿

化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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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一起因司机救治伤者驶离现场遭保险拒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表达谢意,被告朱某的家属特地给法院送上了一面写着“公正严明、公道人心”的锦旗,感谢法官公正办案、司法为民。  

案情回放  

2021年6月,朱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化州林尘镇路段时,碰撞上一小女孩,造成小女孩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立即驾驶事故车辆送小女孩到医院救治。经交警处理,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女孩住院治疗两个月,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朱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小女孩出院后,小女孩的父亲多次联系朱某和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人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人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朱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同时也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免予赔偿。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但并不是规定驾驶员绝对不准离开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需要及时送去就医等,是允许撤离现场的,凭现有的证据不能得出“朱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结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肇事司机朱某及时救治伤者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如果肇事司机为积极救治伤者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而被判决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对肇事司机有失公平,也可能造成一种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小女孩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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