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在农资产业已是一种常态。而赊销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资金周转问题,许多农户选择作物丰收了,到年底还款;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出现药害(肥害),担心农资店中途“跑路”。
但是,出现药害(肥害)后,欠款就不用还了吗?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对一起因农药药害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事件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显示,维持一审判决,邝显忠需向陈剑彬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69675元。对于邝显忠主张的药害问题造成的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法院)认为,邝显忠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法院不予支持。
因药害问题,上诉人拒还全部货款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邝显忠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陈剑彬系广州市从化江埔陈剑彬农资经营部经营者。陈剑彬农资经营部为证明货款数额,向法院提供了2020年2月至11月期间的送货单,邝显忠也明确承认拖欠农药款的事实。针对各种事实,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邝显忠向陈剑彬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69675元,且一审案件受理费770.94元,由邝显忠负担。
不过,邝显忠在二审上诉时表示,因陈剑彬农资经营部错误指导使用农药的方法,导致其种植的砂糖橘使用农药后生病,品质严重下降,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陈剑彬农资经营部对本案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不应由本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对此,陈剑彬农资经营部辩称,一审期间邝显忠已明确承认拖欠农药款的事实,邝显忠上诉认为陈剑彬农资经营部错误指导农药,导致产生损失,该主张是以侵权为基础,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邝显忠可另案主张。同时,为了证实自己产品无问题,陈剑彬农资经营部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从化区江埔街关于请求农药质量检验和处理农药使用不当而致沙糖桔药害的函>处理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函》)。
《处理意见函》载明:据邝显忠反映,使用农药的方法在陈剑彬的指导下进行。邝显忠现场提供购买药剂的票据,已作简单用药记录,但未显示施药浓度。据果树所专家及技术人员观察,邝显忠果园的部分沙糖桔果实出现褐色斑点,部分为早期机械伤口,部分为害虫为害后症状,部分为药害。部分果树药害较为严重,果树内膛果实及果实下部尤为严重。
在种植户和农资店主确认的情况下,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到陈剑彬农资经营部对种植户用剩且未开封农药进行抽样,送广东省质量监督化肥农药检验站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砂糖桔的异常症状为以下几种原因导致:农药混用,农药施用量偏高,超范围使用农药,施药时天气状况,品种耐药性差异以及栽培管理。经质证,邝显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
二审维持原判,药害问题可另案处理
作为本案的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邝显忠是否应向陈剑彬农资经营部支付货款。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陈剑彬农资经营部为证明邝显忠拖欠的货款数额,提供了2020年2月至11月期间的送货单予以佐证,邝显忠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欠款金额本身69675元无异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邝显忠在二审中补充提供了由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处理意见函,该函件显示,送检的由陈剑彬农资经营部销售的4个农药和叶面肥经鉴定均合格。
另外,上述函件对邝显忠主张其种植的沙糖桔使用农药出现异常症状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分析,也不包括产品质量问题。据陈剑彬农资经营部的陈述,用药量偏高的药物主要是“德袭”,对应的货款金额只有2000余元。本案诉讼过程中,邝显忠对其主张的损失既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也未提出反诉。因此,对该损失,邝显忠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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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记者 任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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