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起草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程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基础上细化而成,旨在配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政策的实施,规范统一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和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提升社保经办管理水平。公示时间至6月22日。
在申请就医环节,根据规程,符合享受佛山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在佛山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从申办之日起生效。
申请异地就医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则需在怀孕后(包括需要终止妊娠的)或施行计生手术前填报《广东省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并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和产前检查选点手续。
已办理市内或异地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定点或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服务,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如需入院治疗的参保人,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结算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参保人需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
对于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符合申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例如,未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的;已办理选点手续的参保人,未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等。
职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相关规程明确,用人单位已向其参保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的,可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三年内,向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即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而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以及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南方日报记者】王芃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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