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电动车也不能例外
否则害人害己
不是儿戏!
5月14日00时25分许,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在铁山港区四号路下低垌路段,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一辆大货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要求出警处理。
值班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一辆大货车停在辅道上,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头卡在大货车尾部,路面有血迹,一名男子头部受伤严重。
民警询问当事人时,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梁某身上散发出一股酒味,梁某也承认自己喝了酒。因梁某头部受伤,无法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救护车到后,民警立即让护士对梁某进行抽血检查。
据调查,5月14日00时25分许,梁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四号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铁山港区四号路下低垌路段时,因该路段没有路灯,加上酒精刺激,视野模糊,没有注意到由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桂E8***3停放在此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结果一头撞了上去。
事发时梁某没有佩戴头盔,导致梁某头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3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民警依法判定由当事人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
酒后驾车危害大,特别是醉酒驾车会造成视觉障碍、判断失误、犯困睡觉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广大驾驶人朋友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骑乘电动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安全行驶。此外,无论小车还是大车,切忌随意把车停放在道路上,要规范的停放在停车泊位,特别是大货车夜间停放时还应当设置显眼的警示标志,提示其他车辆驾驶人注意避让,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因不按规定停车引发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来源:广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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