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未将代理人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就公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为督促小区业主按约及时缴纳物业费,江门某物业公司将生效判决书复印件中关于业主小青(化名)个人姓名、身份号码、详细地址以及案号等个人信息隐蔽后,在小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示。业主小青认为物业公司未将判决书中其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就公开,已经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并侵犯其隐私权,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张贴《民事判决书》时,已经对具体案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具体住址作出了涂画的隐蔽措施,仅凭业主的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要素无法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据此驳回了业主小青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的规定,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都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对具体案号、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具体住址等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仅根据判决书中可见的业主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两个要素不能识别特定自然人,因此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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