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号,2人获刑并处罚金!

惠州政法
+订阅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包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被告人吴某经学习买卖微信号相关知识后,在微信群中向他人收购微信号,再加价出售赚取差价。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吴某多次出售实名认证“数据号”“企业微信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2021年3月,被告人包某开始向吴某学习买卖微信号的相关知识。经查,2021年4月,被告人包某多次出售“扫码号”,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5月,吴某、包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他人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鉴于其主动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包某非法转卖实名认证微信号,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均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包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吴某、包某应当支付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在国家级报刊或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出租、出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收买微信号极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希望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不要买卖具有实名信息的微信账号。要增强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保管好个人信息账号,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内容来源:惠城区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