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负责? | 党报热线

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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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报料

“我女儿今年才14岁,现在还有一块钢板嵌在右腿上,以后都不能做剧烈运动了。”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党报热线反映,他的女儿王韵含(化名)在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读初二。去年底,在一次上体育课的时候,老师在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安排学生练习跳高,导致王韵含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裂。事发后至今,学校敷衍应对赔偿责任。

家长

女儿在学校跳高致韧带及半月板撕裂

王先生来自浙江省,去年,他为了给母亲治病,举家搬到清远,女儿王韵含插班就读在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2021年12月8日下午,王先生忽然接到女儿的电话,说自己在学校里受伤了,腿部疼得厉害。

王先生立即赶往学校,将女儿送到附近医院就诊。“医生说要做手术,我当时就懵了,就马上联系了广州的医院,并在12月9日办理了入院手术。”王先生说。

据王先生提供的一份广州某医院的出院证显示,王韵含的出院诊断为五个问题,分别是: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右侧内侧副韧带撕裂、右膝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

王先生

现在她的右腿里都还嵌有钢板,以后都不能做跑步之类剧烈的运动了。而且现在正是成长发育期,以后可能还会有高低腿的情况。

王先生表示,事发后,学校并无主动与家长沟通,寻求事件的解决方法。“住院期间,校领导、老师也没问过,直到今年2月份我打电话给他们,教务处的一个负责人和班主任才来家里看望。去学校要说法,他们还是爱理不理。”王先生说,目前王韵含的治疗费用已经超过8万元,但学校表示只能通过保险渠道赔偿,金额约为6万元。

“近期,有保险公司不断打电话给我们,催促我们尽快结案拿赔偿金。但我们无法接受。”王先生说,且不说赔偿金额还不够医疗费,更重要的是,影响孩子一辈子的伤害就发生在学校里,“学校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聚焦

跳高是老师安排的还是学生的“自由活动”

记者致电清远市第一中学实验学校初中部校长谢顺兴,向其了解相关情况。

谢顺兴表示确实有学生受伤的情况,但王韵含是体育课将要下课之际的“自由活动时间”受的伤,并非老师安排的跳高练习。“当时是在塑胶跑道上,学生们拉了绳子就跳,老师发现后还立即制止了。”

王先生对此说法并不认同。他表示,事发第二天就到学校向同学及体育老师核实了相关情况,并向记者提供了三段当时的录像视频。

其中的一段视频,一名同学描述了当天的事发过程。“昨天我们在练跳高,老师拿条绳子过来让跳高的同学去练习一下。然后我就拉了绳子站在那里,王韵含说她想试一下,然后就跳过去了。可能那绳子有点高,她跳过去之后就坐在那里捂着脚,过了一会还没有起来。”

在另外一段与学生的对话视频中,学生也表示是体育老师“拿了一根跳绳,让我们先自己练习跳高,然后我们就在草坪上练习了”。该同学称,是在田径场的草坪上跳的,且下方没有放垫子。视频中,王先生问:“一点防护措施都没有吗?”学生摇头。

在一段王先生与体育老师的对话视频中,体育老师称:“12月8号在训练跳高运动员,王韵含是接力运动员,她过去跳了一下,然后不小心摔伤了。”随后王先生质疑:“她跳过去的时候有没有防护垫的?”体育老师回答,“因为跳过去的高度较低,而且在软的草地上跳。”

至于王先生说学校没有积极配合赔偿等问题,谢顺兴表示,学校购买了校园方责任险,且学生也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将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查勘及理赔工作。“事情发生后,我们已经主动与家长沟通了,校领导和老师都去看望过学生。而家长只到学校了解过一次情况,我们也全程配合的。”

清城区教育局

将促成学校积极处理事件

“我局没有收到相关的情况报告,接到王先生反映的情况,我局将通过学校了解实际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促成学校积极处理事件。”清城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部印发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如果是因为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因为学校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学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学生违反了学校的某些规定而造成的意外伤害的,学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认定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学校方面应加强校内设备设施隐患排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险的同时每年落实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学生安全及利益。

律师

对学生伤害案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那么,学生在学校里受伤,学校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芳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则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王韵含是在“上体育课时受伤”还是“自由活动时受伤”的问题上,李林芳介绍,我国现有法律中,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在综合考虑学校和学生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对学生伤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不管是‘老师安排的练习’还是‘学生的自由活动’,只要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的,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学校有没有尽到监管职责,需要家长举证。”李林芳建议,家长不妨与学校协商解决事件,协商不成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图文:陈荣汉 叶慧勤

编辑:蔡硕

校对:张鍪

编审:张莉娜

编委:黄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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