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在投保商业险时为节省保险费用,将营运车辆填写为非营运车辆,隐瞒了车辆的营运性质,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近日
开平法院审结了一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保险公司
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
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被告张某驾驶小货车行驶至开平市某路段时与原告朱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车辆损害维修费按责任互赔。此前,被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朱某诉请被告张某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事故损失3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营运状态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在投保商业险时约定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其用于帮自己客户送货,且事故发生时处于送货途中,张某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性质,这种改变具有重要性、持续性的状态,并非一时变化,导致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张某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被告张某赔偿2万余元给原告朱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车辆投保时,广大车主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事由,对有疑问的内容,应及时与保险人确认清楚。如需对保险事宜进行修改的,特别是确因需要变更自有车辆的使用性质,一定要依法依约提前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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