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索要双倍工资?濠江法院提醒:维权时要注意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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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濠江法院审结一宗劳资双方因支付双倍工资纠纷产生的仲裁时效争议案件。

陈某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某投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陈某从投资公司处离职。2021年4月26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投资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999元。某投资公司以陈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陈某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某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某投资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19年10月8日起视为某投资公司与陈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陈某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最迟应于2020年10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在某投资公司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陈某未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陈某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对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的权利不再保护,提醒劳动者在维护劳动权益时要注意仲裁时效,督促劳动者及时行使仲裁权利,尽快解决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不稳定状态,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信息来源:汕头日报

编辑整理:濠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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