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警示 |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中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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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简况

2019年3月15日8时左右,在中山市小榄镇海诗蔓五金有限公司仓库二楼,工人宋某华、丁某燕、丁某先等三人在仓库二楼平台整理搬运纸箱。宋某华在操作简易吊笼下降的过程中,由于简易吊笼内纸箱超出了简易吊笼,妨碍简易吊笼下降,宋某华便将简易吊笼停下,将简易吊笼箱体重新升到二楼平台,并将头伸进简易吊笼内整理纸箱。

由于简易吊笼的吊钩无防脱钩保护装置,导致简易吊笼吊钩突然脱钩下坠,吊笼的上支架打到宋某华的身上,并把宋某华挤压在平台和吊笼的上支架之间,宋某华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教训关键词

01简易吊笼的吊钩无防脱钩保护装置

由于简易吊笼的吊钩无防脱钩保护装置,导致简易吊笼吊钩突然脱钩下坠,吊笼上支架打到宋某华身上,并把宋某华挤压在平台和吊笼的上支架之间,最终导致死者身亡。

02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山市小榄镇海诗蔓五金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宋某华、丁某燕、丁某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03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中山市小榄镇海诗蔓五金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简易吊笼的吊钩无防脱钩保护装置并消除事故隐患。

04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中山市小榄镇海诗蔓五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韩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责任追究

1、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中山市小榄镇海诗蔓五金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小榄镇联丰社区利安南一路5号旧厂房简易吊笼暂时停止使用。

2、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中山市小榄镇海诗蔓五金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反思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其中第5项职责就是“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采编: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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