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同时,《实施办法》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规范电动车不安全充电行为。其中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针对电动车不安全充电行为多发于城中村、出租屋等情况,《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房东的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这也意味着,租客有权对房东进行监督,可根据《实施办法》追责。
【撰文】邓子良 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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