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蓬江法院立足《民法典》精神,耐心倾听孩子心声,以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效审结一宗涉抚养权争夺的离婚案件,判定由母亲直接抚养两个女儿。
基本案情
男子刘某与女子翟某于2010年认识,婚后分别于2011年、2018年共同生育两个女儿。女儿出生后,女子翟某认为李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一年后,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为争夺女儿抚养权,双方各执一词。
在征求大女儿意愿时,大女儿向法官吐露心声:“我、妹妹现在和妈妈、外婆一起生活,她们都很细心照顾我和妹妹。我很爱爸爸,但是我更愿意选择和妈妈、妹妹一起生活,像现在这样!”
蓬江法院在征求已满8周岁的大女儿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最大限度不改变两女儿生活环境现状的情形下,最终判定由女方翟某抚养两个女儿,由男方刘某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中往往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子女面临由谁抚养,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的现实选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尊重子女的选择权利和最大限度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情况、子女习惯结伴成长情形,不能机械简单判处父母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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