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惠州市检察机关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制度建立解决了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赔偿金缴纳、保管、使用监管问题,成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日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惠州市检察机关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联动机制的黄某华、刘某丽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黄某华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刘某丽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人民币9000元。
该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华、杨某丽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海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大亚湾区检察院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负责刑事指控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与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沟通、配合,在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的同时,充分依托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司法局共同建立的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缴纳程序前置,确保了惩罚性赔偿金缴纳的及时性、有效性。
该案办理期间,黄某华、刘某丽不仅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并向惠州市公证处提存账户提存惩罚性赔偿金9000元。两被告人积极主动将赔偿金提存,有利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快速执行,具有悔罪表现。检察官据此提出了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惩罚性赔偿金9000元也得以顺利罚没。
该案系惠州市检察机关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联动机制的案件,通过适用该制度,一方面提高被告人提前缴纳惩罚性赔偿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确保惩罚性赔偿金及时缴纳、及时执行,补齐了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程序多、执行慢的短板。
惠州市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双轮驱动,注重从刑事案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构建“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以“刑罚+修复+赔偿”落实生态司法保护,坚持打击与修复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实践,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护。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黄某华驾驶渔船载着被告人刘某丽从惠州市大亚湾区亚婆角出发前往大亚湾区鹅洲岛。到达鹅洲岛后附近海域(该海域为禁渔区、禁底拖网区),两人分工合作进行海产品捕捞,其中黄某华使用电拖网撒网和收网,刘某丽则负责分拣渔获物,共捕捞渔获物9.26千克。当晚21时许,广东省渔政总队大亚湾大队工作人员将黄某华、刘某丽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6月2日,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黄某华拘役三个月,判处刘某丽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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