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谁是第一责任人?

中山火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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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

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今年的主题为

“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SAFE

第一责任人是谁?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职责记不住怎么办?

火炬哥帮您总结了

“四字经”、"三字经"

哪种好记?您就记哪种

“四字经”职责概述

定责强标,建章立制

教培并施,保障投入

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制定预案,报告事故

“三字经”职责概述

定责任

建制度

抓培训

保投入

除隐患

强演练

速上报

主要负责人不履职

会面临哪些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中山火炬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袁燕珊

美编:高一瑞

责编:赵攀峰、田茂林

执行总编辑:胡红江、戎明星

总编辑:宋文君

编审:李慧

素材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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