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时与路人发生碰撞
本应第一时间报警
但这个案件里的司机
不仅醉酒驾驶
还在出事后选择逃逸
甚至将老人碾压致死
……
事情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
看完上面这个案例
很多网友支持法院判决
应严惩男子
另外一些网友则认为
老太有“碰瓷”的嫌疑
也是造成悲剧的重要原因
案情回顾
事发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2020年1月9日下午,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湖北男子夏某,在饮酒后驾驶轿车,与七旬老太邱某发生剐蹭,邱某躺在轿车前方不让其离去,随后邱某被众人拉开,夏某就趁机驾车逃离。
现场视频截图
邱某见状遂挣脱众人继续追赶,并在马路口的红绿灯处追上了夏某。邱某再次躺在车前方,夏某见状倒车三次后驾车前行碾压邱某,在行驶了一段距离后,邱某从车底被甩出。之后,夏某继续驾车逃窜,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邱某在送往医院途中不治身亡。
现场视频截图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双侧肋骨多处骨折及双肺、肝脏破裂死亡;夏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40.15毫克每100毫升。
犯罪嫌疑人口供部分截图
本期《说法》之《模拟法庭》
将以情景演绎的方式
从法律的角度剖析本案件
模拟法庭-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法官:醉汉轧死“碰瓷”老人案现在开庭!
被告:当时我喝醉酒了,我什么都不知道,我甚至都忘记自己在开车了。这个老太太明知道危险的情况下,还躺在我的车底下,这不是碰瓷吗?
原告(被害人家属):法官,他在骗人。他开车剐蹭了我妈妈,我妈妈就躺在他车下,不让他走,他强行轧过去,还肇事逃逸,他就是个杀人犯!
被告辩护律师:从路人拍摄的视频可以看出,被害人不顾众人的劝阻,三番五次地跑到被告人的车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躺地的位置,是被告人车辆的右前方,属于驾驶人位置的视野盲区,因此被告并不具有杀人故意。
公诉人:审判长,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驾驶人员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本案中,被告人醉酒驾驶车辆,在明知被害人躺在车前方的情况下,仍然开车将其碾过,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
被告辩护律师:审判长,事发当天,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约为240毫克每100毫升,已经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的三倍,被告人其实完全没有办法意识到被害人是否躺在车底下,因此,应该认定被告人不具有杀人故意。
被告:我真的不是故意撞的!
公诉人:但是根据视频监控资料,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前后倒车共三次,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被告人分明知道车辆前方是有人的,被告人在拖行被害人一段距离之后,猛然刹车和转向,将被害人从车底甩出。以上行为能够证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
法官:全体起立,现在宣判……本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看完了精彩的情景模拟
让我们把目光转到
案件的真实审判现场
↓↓↓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夏某醉酒驾车与被害人邱某发生剐蹭,邱某追到夏某车前方,夏某明知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驾车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邱某死亡;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38065.5元。
夏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期间,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上诉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夏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得到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上诉人夏某在醉酒驾车与被害人邱某发生纠纷后,明知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继续高速驾车逃离致被害人邱某被拖行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夏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上诉人夏某在二审期间能够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夏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夏某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终审判决夏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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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搜狐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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