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追赶致人受伤 养狗人被判赔1.2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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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没拴绳的宠物狗,跟在电动三轮车后面追赶、狂吠导致车主摔倒受伤,养狗人要不要赔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养狗人赔偿伤者损失1.2万元。

案情回顾:

宠物狗扑抓致人摔伤

2021年3月10日上午,梁某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外送货返回工业园,进入园区后,杨某的宠物狗跟在三轮车后追赶、狂吠。梁某诉称其到达厂区拐角处时,宠物狗突然跳上三轮车车厢,从背后扑抓,导致梁某从三轮车上跌落摔伤左腿,医院嘱咐其卧床休息2-3周。梁某在与杨某多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无效后,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约4.5万元。

法院判决:

养狗人承担侵权责任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有控制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杨某应当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其将宠物狗放养在外的行为并不妥当,狗在追赶梁某时已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梁某内心恐惧,本质上属于加害行为。结合梁某提交的医疗资料等证据以及3名证人的证言,基本可以推断梁某的受伤与狗的追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东莞中院判决杨某赔偿梁某各项损失合计约1.2万元。

法官说法:

养狗人应重视自身责任 管束好宠物狗

陈锦波法官表示,狗是人类的朋友,能够给人类带来快乐和安慰,但狗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养狗伤人案件并不少见。本案中,虽然案涉宠物狗没有扑咬到梁某,但其追赶梁某的行为容易使梁某产生恐惧心态,进而诱使事故发生,杨某在案发时没有用绳拴好自家的狗,放任危险的发生,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锦波法官提醒,养狗人士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管束好自家的宠物狗以防止其滋扰他人。《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一年,该条例已明确规定养犬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养犬人士不能放任犬只在外不管不顾,应严格遵守该条例,自觉提高文明养犬意识,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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