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停车位纠纷事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视频中,一位女车主生气地控诉其车位被占1个月之久,并称自己的车位有买卖合同,现场还发生了肢体冲突,女车主愤怒扬言要开50辆宾利来堵占用车位的车辆。
6日晚,该事件的当事人女车主在与媒体电话连线时表示,网上的视频是恶意剪辑。她说,当时长期抢占车位一方,先提起有关“50辆宾利”的事情,她情绪激动跟着说出来,其实想表达的意思是从宾利俱乐部调车过来。
对于纠纷车位的相关问题,女车主则表示,目前她手中持有的相关合同叫做“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
当地回应
而针对网传信息中提及的女车主为“国企书记夫人”一事,7日当地发布了相关情况的通报说明,全文如下:
网友热议
事件发酵后
网友们表达了不同意见
有网友认为
不能因为“仇富”就当“键盘侠”
但也有网友表示
一码归一码
不可以掩盖其他问题
据悉,此次纠纷的源头在于该房产项目分为公寓楼和住宅楼,住宅楼的车位都是业主共享的,而公寓楼因为不好销售,小区楼盘开发商在出售公寓时附赠车位使用权,通过“买公寓赠车位”的方式共赠出324个停车位,并在《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中明确了附赠停车位号码,而赠出的停车位大部分集中在住宅区垂直投影的地库。住宅业主对此意见较大,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针对车位使用权问题,此前已有业主就开发商附赠停车位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3日判决原告败诉,认定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赠与合同》未侵权。
针对事件中暴露的停车位使用权纠纷问题,目前,香蜜湖街道办正在会同政法、规划、住建、司法等部门,督促开发商、物业公司继续优化方案,与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推进化解纠纷。
律师说法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表示,“开发商与业主签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得看车位具体属性。如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的,可以自由处分,是没问题的。但如果不是,比如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则开发商无权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应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归属,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
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出租的车库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
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
在王玉臣看来,开发商能否处分车位,得看车位具体属性:
(1)符合规划的,在销售许可范围内的车位。这类车位是最规范的,手续完备的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最典型的标志就是可以和房子一并购买,一并办理网签备案,销售的车位款也要纳入监管账户里。这种车位开发商可以自由处分,可以销售,也可以赠与,更可以对外出租。
(2)规划上没有,通过占用车道、绿化或其他公共部分改建的车位。这种也很普遍,开发商利用小区业主公共部分改造而来,一般没有产权证,但从相关法律规定而言,产权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这种情况开发商是无权处分的,而业主则共同享有相应的处分和收益权。
(3)人防车位。这种也比较多,产权归属国家,但日常属于“谁投资谁获益”。如果人防的投资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那么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日常可以用来对外出租获利。但是如果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了,则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就不能再对外出租使用,对外经营的收益也应当归于业主。
涉事小区的地下车位
购房者在购房时,如何判断车位的所有权?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同表示,在购房初期,购房者可以查询开发商的报批规划图,在交房之后,购房者可以查询测绘报告。另外,如果车位算入了公摊面积,那么车位为业主所有。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车位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少数项目的车位面积没有纳入公摊,可以办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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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中国新闻周刊、央视网、第一财经、广东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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