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巨大的保险柜,里面竟塞满一叠叠现金,经清点,共有人民币2300余万!这是2021年5月,湛江经开区检察院受理的冼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审查起诉案中的一幕。经审查,该案系因“断卡”行动由某银行发现线索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经调查发现冼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突击搜查其住处、豪车时,竟查获百余张信用卡,同时发现屋内隐藏一巨大的保险柜,柜内存有来历不明的现金2300余万。
经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移送起诉。
缜密审查全案,准确把握证据
承办检察官经核查犯罪嫌疑人冼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冼某某的马来西亚籍男友张某某(在逃)浮出水面,张某某是在国内进行集资后无法承兑的某平台的“幕后主脑”。冼某某被刑拘后,其三个姐妹竟还在张某某的指示下,数日内迅速转移、隐匿了自己名下银行卡内共计1100余万的涉案款,然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均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经审查,冼某某与张某某在马来西亚相识,并发展为事实婚姻关系,怀孕后回国待产。二人对于某平台的经营情况一直保持密切联系,证据显示冼某某主观上应当明知其通过信用卡收取并使用该钱款消费的性质应属于洗钱的犯罪行为,涉嫌构成洗钱罪。
同时从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出发,对冼某某的三个姐妹前期虽提供信用卡、但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三人开始时即主观上明知张某某的犯罪故意,属于在冼某某被刑拘后再行实施隐匿、转移钱款的行为,应维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
自行补查和引导侦查同推进
随后,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自行补充侦查,多次协调相关审计机构围绕涉案钱款的具体案值、来源、去向、涉嫌具体洗钱行为的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自有资产等情况,对涉案30余张信用卡中的一盘“大乱帐”进行了细致的补充审计。经审计,该案钱款通过某平台集资后,部分通过中间卡分散转账注入该案查获的信用卡,再通过多卡间互相转账、提现、购房购车、购买理财产品等各种方式将违法资金转移及“洗白”,涉案金额高达1.36亿元。其中,提现人民币2320万直接存放于家中、购买银行理财600余万、购买豪车2辆、房产2套、购买大量金条、高档商品藏匿或用其他方式挥霍消费,至案发各账户内互相流转后的余款合计尚有4600余万。此外,因账户混用,查实帐内另有约百余万元属于冼某某等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承办检察官同步与侦查人员召开了多次引导侦查会商会,理清侦查思路,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审计发现的线索进一步补充各地涉某平台案件查处的情况、涉中间卡犯罪的处理情况,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洗钱、隐匿过程中消费的各种票据、合同等大量佐证证据;并要求在补查过程中要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办案,在通过第三方审计核实具体账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的同时注意区分保障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取得消除犯罪嫌疑人抵触情绪、如实作供的效果。
准确定性起诉,促使认罪认罚
经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进行释法说理、证据开示等工作,各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先后表示认罪认罚意向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行为。其中,冼某某等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0月22日,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冼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并根据不同阶段认罪认罚分别提出了不同从宽幅度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2021年12月31日,湛江经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完整采纳了经开区检察院的定罪、量刑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冼某某等人分别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冼某某等人以要退赃为由提出上诉请求轻判,湛江经开区检察院依法抗诉。2022年4月12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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