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在网络发布恋爱时的隐私并@现任,获百万点击引网友围观……金湾法院判了!

和金湾
+订阅

俗话说:好聚好散

分手后的潇洒转身

是为了再见的相视一笑

不过,如果昔日情侣

分手后再见是在公堂

他们大概是笑不出来的……

近日

金湾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宗关于情侣分手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

小A与小B因感情不和分手

2021年2月底

小B与小C开始恋爱

并于同年6月份结婚

原本已经分道扬镳的两人

却在网络上被围观、“审判”

……

01

▶  单方面宣战◀

2021年8月,小B的前女友小A使用A账号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段视频,内容为聊天记录截图和一张下跪的图片。

聊天记录

一方发送内容为

“回家吧,我在门口给你跪着,

我求你了”

“你啥时候回来我啥时候起来”

图片

未显示下跪主体脸部信息

上述内容发布时,

同时@了小B与他现在的妻子小C。

该视频发布后,十几天播放量超过百万,评论过万条。后续,小A自行删除了该视频。

02

▶前任与现任◀

在A账号的评论区内,A账号与C账号多次进行争论。

A账号@了C账号,对C账号进行言语攻击,并对B账号“拉踩”、贬低。C账号也不示弱,向A账号言语还击。

03

▶网友围观◀

争论持续发酵,其他网友在小B、小C账号下评论或者向其发送私信,内容不乏侮辱性用语,对当事人小B、小C造成了精神困扰。

最终

小A与小B、小C

从网络转战法庭

小A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结果

首先,A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涉案视频,未经B某同意,擅自公开B某下跪照片及其与B某在恋爱期间的聊天内容。虽然视频、照片并未显示下跪人、聊天人系B某,但是A某在该条视频下评论并@B某、C某账号的行为,明确指向B某就是图中的下跪人、聊天人。

A某与B某恋爱期间的聊天内容属于B某个人隐私,A某未经B某同意擅自予以泄露、公开,对B某造成了不利影响,构成侵权。

第二,A某在涉案视频下评论并@B某、C某的账号,指责B某、C某的不道德行为,但对所述内容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A某的上述行为也引起众多网民在B某、C某的账号对B某、C某进行嘲笑、谩骂、侮辱等有损人格、名誉的行为,确实降低了社会公众对B某、C某的社会评价。故A某的行为构成对B某、C某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发布涉案视频及评论的账号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声明或致歉信(内容须经法院核准,时间为连续30天)。

好聚好散最重要

分手也要和和气气

诋毁前任不可行

典型意义

本案引导当事人合理使用网络社交平台,理性发表言论,切勿以“带节奏”“带话题”的方式引导不明事由的其他网络使用者对对方当事人施以言语攻击、辱骂等行为。

情侣之间互相掌握的恋爱期间的信息、图片等,属于情侣之间的隐私,在未得到对方允许的情况下均不应对外公开。虽然当事人发布的内容未指名道姓、视频未显示下跪人面貌,但发布的内容带有贬低人格的言语,且发布内容后直接指明了对方当事人的网络社交账号,引导了网友通过网络平台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言论攻击及辱骂,确实存在降低社会公众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的客观事实。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当事人对自己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当事人发布的内容是自己所掌握的,也需要考虑是否会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法官提示

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他人的消息、图片等内容时要谨慎,否则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社交平台

并非泄愤的“乐土”

合理使用网络社交平台

切不可恣意使气

触碰法律底线


素材来源:金湾法院

本期编辑:张智乐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