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误入”短视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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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

数字时代,随着传播媒介的日益发达、短视频平台的崛起以及网民分享欲的增强,“随手拍随手传”逐渐成为广大网络用户分享生活、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

在“人人皆可短视频”的当下,每一个路人,都有可能成为别人视频里的素材。

那么,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

视频中有他人肖像,被告上法庭

2021年9月11日至13日,视频博主黄某发布了三段以“人类幼崽与威震天”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段视频中出现了小P父亲使用婴儿背带怀抱小P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小P的面部神态。

期间,小P父亲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视频,黄某在表示已经删除了前两段未打码视频后,继而发布了第三段打码视频。

第三段视频内容与第一段视频画面相同,但小P及其父亲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图片的贴纸。

以上三段短视频经小P父亲向该视频平台投诉后,均已删除。

小P父亲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小P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恶意丑化、污损小P肖像,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侵犯了小P肖像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他合理开支5000元。

使用大便贴纸打码,主观恶意明显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黄某发布的两段短视频含有小P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小P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关于第三段案涉视频,虽然黄某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因该打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打码视频已经通过网络传播,故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过对比未打码的视频,能够确认打码视频中的肖像为小P,故小P对该视频打码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

黄某在未经小P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于视频平台公开上传了含有小P肖像的两段短视频;其次,在该视频平台根据小P父亲的投诉做了下架处理,且小P父亲已经与黄某沟通删除案涉视频事宜后,黄某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段案涉视频,还对小P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污损小P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名粉丝数逾千人、作品200+、获赞5万+的视频发布者,其不应不知道使用大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具有的贬损意义。鉴此,黄某发布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小P肖像权的侵害。

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瀚也表示,使用大便等贴纸图像为他人打码,除了肖像权外,还可能侵害名誉权。因为在大众概念里,大便图像具有贬损性质,不排除造成他人、社会客观评价降低的可能性。那么使用此类图像,侵害的不仅仅是肖像权,也可能涉及到名誉权等其他权利。

此外,张瀚还提到,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用于营利,虽不影响侵害肖像权的认定,但会成为法官酌定损害赔偿时,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通俗地讲,如果用于营利,则可能要赔更多。

拍摄短视频,如何避免侵权?

如果拍摄短视频时,把不相关的路人摄入其中,这是否会侵犯路人的肖像权?

张翰表示,如果摄入的路人影像不具有可识别性,难以构成肖像,则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如果所摄入的画面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则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而在该案中,张翰表示,因为该视频的主题明确提到了所谓的人类幼崽,那么该视频中,小P不宜理解为普通路人。

如果“真路人”发现自己被拍摄上网,应该怎么办?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夏学民表示,公民发现个人肖像未经自己同意而出现在他人发布的照片或视频上后,应该立即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删除。若对方拒绝删除,可要求互联网信息平台管理员删除。若对方和平台方均不删除的,公民可发起投诉或法律起诉,依法强制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作为一名摄影摄像人员,一定要小心镜头中的人物,最好事先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后再拍摄。若事前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那么在公开发表之前也要想方设法取得其本人的许可。假如这一点也做不到,就容易发生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违法行为。” 夏学民认为,侵权事实发生后,一旦接到被侵权人的异议,应立即删除并赔礼道歉,也可主动做适当经济补偿,挽回影响,取得谅解。

【记者】汪棹桴 吴晓娴 杜玮淦

【通讯员】宁沁宜

编辑 钟金秀
校对 居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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