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业主的义务

汕头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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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9部法律同时废止。

涉及住建领域与原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法条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共有五条,今天解读第四条。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旧的《物权法》第82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与旧的《物权法》第82条相比,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业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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