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如何界定恶势力组织?检察官跟您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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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部法律是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小编从《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精挑细选了几个法律知识点,为您解读该部法律。今天先来给您说说,什么叫做恶势力组织。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聂某、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杨某等5人为骨干,被告人谢某等8人为成员,形成恶势力组织,在西江流域疯狂盗采河砂,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购买虚假的证明手续逃避检查,使得非法开采的河砂能够顺利通过被告人招某、詹某等人贩卖到各地,同时还以不缴纳“资源费”就不让其他人采砂等手段欺压当地群众,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聂某等人非法盗采河砂案涉及盗、运、销、掩、保护伞等“一条龙”产业犯罪,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刑事追责+民事公益诉讼追责”手段,以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聂某等27名被告人起诉至法院,同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向聂某、邹某等人追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近900万元。期间,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排查和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判决情况

法院经审理,判决主犯聂某构成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五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依法判决聂某、邹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近90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本案中,聂某纠集多人参与其犯罪团伙,多次非法盗采河砂,以不缴纳“资源费”为由阻止他人采砂,同时为了躲避检查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购买虚假的证明手续,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极坏影响,可以被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组织,其犯罪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在内的有组织犯罪,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严惩聂某等人涉恶组织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来源:云浮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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