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扫黑除恶重点工作之一是防止有组织犯罪向基层政权渗透,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民委员会。反有组织犯罪法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角度,注重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全面审查,注重候选人资格审查与有组织犯罪线索处置的联动。
案 例
1.周阳山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4年至2009年,周阳山以宗族势力为纽带,拉拢、聚集遂溪县建新镇土扎村委会的部分闲散青年在赌场帮工,并打着“土扎仔”的名义在湛江遂溪县建新镇及麻章区湖光镇新圩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周阳山为首,人数众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周阳山开始向基层政权渗透,取得遂溪县建新镇人大代表的身份,并于2008年通过指挥其组织成员恐吓、威胁、强迫村民投票从而当选土扎村委会主任。2013年,周阳山当选遂溪县人大代表,当“土扎仔”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后,周阳山则出面协商、调解、赔偿。
“土扎仔”在当地长期开设赌场非法敛财,还垄断建新镇、湖光镇新圩一带的煤气销售供应长达7年,强占建新镇车路头村“蛇仔岭”、国营企业四队湖光农场土地,通过转包、种植农作物牟取暴利,周阳山则利用其镇、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及人脉提供非法保护。除此以外,周阳山还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保障、“安家费”、医疗费、赔偿费等,解决组织成员的后顾之忧,以便让其大胆放心地为组织办事。
该组织多次持枪支、刀具、铁管等凶器在公众场合公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11人轻伤,10人轻微伤,造成国营企业广东省湖光农场经济损失达105万余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当地群众形成了强烈的心理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主犯周阳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
2.陈刚等19人涉恶势力集团案,2002年至2008年间,陈刚担任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村委会主任,后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6月,在湛江市霞山区蓬莱村委换届选举新一届两委班子和经济联合社社长过程中,陈刚先后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陈德炳为村委会副书记,陈日余和陈德越被选为村委会委员,后陈日余因故不担任村委会委员,被聘用为村报账员。陈德越分管治安和国土,陈日余负责报账,陈德明为村财务监督小组组长。同年7月,该村成立治安联防队,吸收村民为队员,由村里负责发放队员工资,统一为队员配备制服、头盔和警棍。治安联防队员名义上维护村治安秩序,实际上在强占土地、暴力拆迁和打压村民中发挥重要作用。2011年7月份至2017年7月份期间,以陈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拆迁整治、填占土地、民主选举等方面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破坏选举、职务侵占、盗窃、故意伤害等一系列犯罪行为。
陈刚长期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村政,在蓬莱村内及周边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破坏选举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群众产生恐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刚为首要分子,陈日余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主犯陈刚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破坏选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蓬莱村民委员会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检察普法
周阳山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陈刚涉恶势力集团案,均是通过操纵村换届选举,把持基层政权,依法应予严惩。一方面要严把人选、资格审查、选举程序“三个关口”,防止涉黑涉恶人员或者代理人进入村民委员会班子。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村级事务的民主监督,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用钱用权行为,防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恶”“变黑”。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文字:第一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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