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电白区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程,破解农村“有新房无新村”难题,加快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由电白区农业农村局、电白区自然资源局、电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茂名市自然资源局电白城乡规划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茂名市电白区推进农房管控和农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近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3年。
《细则》提出,要按照“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带图审批、现场办公、管好工匠、管住材料”的工作要求,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全面实现农村农房建设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建,提升乡村建设风貌。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从严把控)等措施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村民住宅易地新建的,应当按协议在建成新住宅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宅基地。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予批准: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省规定标准的;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实施后,建筑工匠将持证上岗,农村建房会更加规范。邓建青 摄
《细则》明确,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核查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方案(设计图纸)等资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报村委会、镇(街道)审查审批。
《细则》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将实行全程监管,实行“五到场”(即批准前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施工安全管理到场、违建查处到场、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监管工作制度。同时,将建立乡村建筑工匠登记制度,全部建筑工匠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向社会公示。此外,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镇(街道)等部门将加强监管,严禁向违法建筑提供建筑材料。
《细则》还指出,农村建房要注重样板示范村庄建设,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要整治与修复保护兼顾,分类推进村庄风貌提升;要注重村庄农房微改造,推进新建农房风貌塑造;要严格执行《电白区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严防严控做好监管。
【南方日报、南方+见习记者】邓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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