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向有关部门了解到,马某某,男,1985年出生于浙江温州,现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长期以来,其在网上接受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洗脑”,将境外活跃敌对分子视为“人生导师”,在其渗透影响下逐渐形成顽固的反政府思想,成为境外敌对势力“以华制华”的工具。马某某不仅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境内代理人、煽动分裂国家,还成立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更是将青年学生群体作为主要蛊惑煽动目标,鼓动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
一
案件为什么是由国家安全局侦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那么,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二至一百一十三条,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及资敌罪。马某某的行为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属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立案、侦查等职权。
二
马某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1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
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为此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其成立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三
马某某可能会判处什么刑罚?
马某某的行为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数罪并罚。且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且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
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
检察机关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扫黑除恶斗争长效长治。用心用情办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司法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持续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惩治,该严则严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有国才有家,任何企图损害国家发展利益、危害国家安全、背叛祖国和民族的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机关也将一如既往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守护平安中国,保障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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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小鱼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9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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