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产假期内被辞退,理由是公司人员已满?这合理吗?!

深圳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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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就有一位新晋职场妈妈在快要结束产假时

遭到公司无理辞退

这位女职工该如何维权?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这个案件是否还另有隐情?

先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具体案件经过吧~

具体案件

罗女士是深圳某物流公司的跟单操作员。2020年罗女士怀孕待产,产假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

2020年12月11日,物流公司以没有空缺职位、人员已满为由,告知她无需返岗。罗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物流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900元,并支付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16日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7206元。

诶?这听着就挺合理合法的呀!法院最后应该支持了职工的诉求吧?

是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物流公司以人员已满为由,无法继续为原告罗某提供工作岗位,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而当时原告罗某仍处于产假期内,故应认定被告物流公司解雇原告罗女士违法。最后,法院支持了罗女士的诉求。

我记得《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内,用人单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是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女职工确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哪些内容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这“三期”内

对于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及工作安排

还是要认真遵守呀!

工会君,那在深女职工休产假时,有哪些劳动权益需要注意呢?

第一,产假天数要留意!

在深女职工产假由以下部分组成:

基础产假98天;

广东省奖励假80天(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难产假30天(如有);

多胞胎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如有);

妊娠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第二,产假工资要留意!

女职工产假期内可足额领取生育津贴。在奖励假期内足额领取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反之,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第三,产假期间劳动合同要注意!

部分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产假期间便到期了,一些用人单位于是顺理成章地想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为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内

正常情况下

是不会被辞退的!

但还是要及时留意产假天数、产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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