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掩盖非法,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栽了!

南方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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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对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让广大市民朋友对《反有组织犯罪法》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就近日顺德区扫黑办发布一起涉黑案件采访了相关领域专家。借专家对这一案件中甘某为首的涉黑团伙的剖析,以求更好阐释新法内容,增强人民群众对战胜黑恶势力的信心。

甘某涉黑团伙庭审现场。  南方+ 欧阳胜勇 拍摄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电话联系了顺德区扫黑办,获悉,从2006年开始甘某便组织被告人龙某甲等人,通过多次纠集被告人龙某乙等实施暴力违法犯罪,在顺德区逐步形成强势地位,不断发展壮大。甘某先后投资设立了农产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与被告人梁某某共同经营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述公司为组织形式,由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从事财务管理。甘某、梁某某指挥龙某某等人负责实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借故破坏生产经营;采取暴力或利用其组织影响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以外,被告人甘某、梁某某还先后分别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并进行利益分配。

在新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甘某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呢?记者联系到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聂立泽,就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问题对聂老师进行访问。聂老师表示“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用四个字来概述,分别是众、财、恶、霸”。

聂老师进一步解释道,“在本案中,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甘某为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有固定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这是‘众’的体现;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虚假诉讼、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其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组织成员分配利益及提供犯罪支出费用。这是‘财’的体现;该犯罪组织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多起犯罪及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这是‘恶’的体现;该犯罪组织通过上述犯罪活动,在一定行业、一定区域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引发多次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霸’的体现。综上所述,以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甘某等二十一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四万至五千不等的附加刑。

【记者】欧阳胜勇

【实习生】贾文琪 李玉婷 柯舒雯 赵梦珂

编辑 邓素凡
校对 蓝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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