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检察:公益诉讼促自动售货机“亮证亮照”经营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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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货机作为新型零售设备,因其方便快捷而备受群众青睐,但你是否知道,自动售货机也需“持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类)自动售货机属于销售终端设备,相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法条链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龙湖区检察院专门开展针对辖区内自动售货机的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就自动售货机是否持证经营、食品来源渠道是否正规、日常监管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监督。

经实地走访调查,龙湖区检察院发现辖区内部分公园、住宅小区、高铁站内的自动售货机未在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日常监管缺失,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问题后,龙湖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磋商函,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自动售货机不规范销售行为进行整治,同时要以点带面对全区范围内自动售货机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全部自动售货机“持证上岗”,及时消除新零售领域食品安全隐患,填补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龙湖区检察院磋商函后,立即组织对辖区自动售货机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摸查辖区自动售货机经营情况,责令违规商户落实整改。阶段来共清理规范辖区内自动售货机44台,实现自动售货机“亮证亮照”经营。

此次监督活动是龙湖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的一个缩影,以有力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接下来,龙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来源:龙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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