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广州市旧村改造,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全市更新改造工作实践,发布《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目前,《修订稿》正在面向社会征询意见。
方案表决:
对广州市旧村改造项目中涉及重大的表决事项,《修订稿》提出,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是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二是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方可生效。
选择企业:
在合作企业选择方面,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修订稿》指出,旧村庄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如省厅935号文印发前已经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表决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通过表决的,可不再对补偿安置方式表决。
通过比例:
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指引中要求由成员大会表决的,可依法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如成员大会因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修订稿》规定,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就合作企业事项表决通过比例,《修订稿》要求,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表决公示: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表决结果,也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同步表决多个事项,涉及不同表决主体和通过比例的,应按照规定分别计票。
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修订稿》中的“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本指引实施前已经完成的表决事项不适用本指引。已批改造方案的旧村改造项目,其尚未完成的表决事项,既可按照批复要求进行表决,也可以参照新《修订稿》进行表决。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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